(观传媒台北新闻)立法院今(14)日三读修正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共34条,修正内容涵盖「速度管理」、「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3大面向,包括「提高未停让行人罚责」、「通盘检讨违规记点制度」、「提高无照驾驶罚则」、「加重危险驾驶罚则」四大核心,强化停让保护行人。其中「提高未停让行人罚责」部分,扩大未停让罚责适用範围,增订明确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划设行人穿越道)均纳入;未停让罚锾上限由新台币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伤或死亡罚锾加倍,并处吊扣(销)驾驶执照处罚。交通部表示,将儘速与相关单位研商完成施行準备作业,报请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交通部发布新闻稿指出,这次修法除了加重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之相关罚责及保障行人安全外,修正案中将违规记点及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授权子法规定,为道路交通管理之重大变革,可提升相关处罚规定因应交通安全维护之时效性,避免驾驶人经常性违规,促使其心生警惕保持良好驾驶行为,并可即时导正违规驾驶人交通安全观念与驾驶行为,将有助不适任驾驶人退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表示,修正案修正重点说明如次:
一、强化停让保护行人:提高未停让行人罚责,并扩大未停让罚责适用範围,增订明确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划设行人穿越道)均纳入;未停让罚锾上限由新台币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伤或死亡罚锾加倍,并处吊扣(销)驾驶执照处罚。
二、提高无照驾驶罚则:明定未领有驾驶执照、驾驶执照经吊销、注销或吊扣等均为无照驾驶之情形;无照驾驶机车或小型车之罚锾上限由新台币12,000元提高至24,000元;5年内累犯即处最高额罚锾,如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并得没入车辆;因酒驾吊扣(销)驾驶执照再无照驾驶者,加罚12,000元(机车、小型车)或40,000元(大型车);汽车所有人允许无照者驾驶其汽机车加重处罚吊扣牌照;增订应通知14岁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无照驾驶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检罚锾新台币15,000元至45,000元;除有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伤或死亡吊销驾驶执照不得考领年限为4年。
三、通盘检讨违规记点制度:授权子法订定应记违规点数之条款、点数及通知程序等事项;记点累计期间由半年延长至1年,于1年内记点每达12点,吊扣驾驶执照2个月;驾驶人可自费参加讲习扣抵点数(1年仅得扣抵2点);增订逕行举发案件被通知人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驾驶人或未办理归责他人时,改记汽车违规纪录或加倍罚锾之处罚规定;延长因未办理归责而改记汽车违规纪录之累计期间。
四、加重危险驾驶罚则:将严重超速由现行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修正为超过最高时速40公里;提高罚锾上限由新台币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危险驾驶态样并增加在高速公路违规迴车、倒车、逆向行驶行为;依法应负刑责时可加重二分之一。
五、另本次修正第7条之1,增加13项民众检举违规项目,包括保护行人通行如在人行道违规(临时)停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誌之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起驶前,不让行进中之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倒车前未显示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另亦包括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之警号,在后跟随急驶;在公共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等违规行为均纳入民众得检举之项目。
六、此外,为鼓励文化保存及记录历史,使古董车活动带动产业发展,本次亦修正第15条,增订古董车得领用专用牌照但需依规定之时间、路线或区域内行驶及其违反规定之罚责。另为加强牌照管理,防止有心人利用车辆吊扣牌照后再受吊销牌照处分可立即重领牌照,本次修正第66条增订吊扣期间行驶致吊销牌照者,应于原受吊扣处分期满,始得再依受吊销处分期间后方得重新领照等规定。(图/维基百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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